其他
长租销售地下停车场,成本扣除去哪儿了?
读书
政策解读日
● ○ ●
World Book and Copyright Day
● ○ ●
❉❉❉❉❉❉❉❉❉❉
一般理解
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因此,企业对项目中无产权对外长期租赁的部分的地下非人防车位的成本支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分摊给地上可售部分予以扣除,看似符合税法规定。
政策规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如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如下:
♡♡♡♡♡♡♡♡♡♡
实践经验
按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地下停车场,应作为一个单独核算的成本对象,如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用于公益事业的,按照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其成本支出在地上可售面积分摊记入开发成本并扣除。
但以长期形式实质出售地下停车场的,因其不符合公共配套设施的非营利性要素,不能做为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在开发成本中扣除。
发现更多精彩
关注公众号